离婚案件中,子女由哪方抚养该如何确定?
我正在办理离婚,和对方在子女抚养权上产生了分歧。我们都想要孩子的抚养权,不知道法律上对于这种情况是怎么规定的,想了解一下在离婚案件中,子女到底由哪方抚养是如何确定的,依据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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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离婚案件里,子女由哪方抚养的确定是一个复杂且需要综合考量的问题,主要遵循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 首先,对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通常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这是因为这个阶段的孩子对母亲的生理和情感依赖更强,由母亲抚养更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不过,如果母亲存在一些不利于抚养孩子的情形,比如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亲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等,子女也可由父亲抚养。 其次,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法院会综合考虑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因素。抚养能力包括经济收入、稳定的住所等物质条件,以及是否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陪伴孩子成长等。抚养条件则涉及双方的品德、教育背景、家庭环境等。例如,一方有赌博、吸毒等不良嗜好,可能就不利于获得孩子的抚养权。 再者,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因为八周岁以上的孩子已经有了一定的认知和判断能力,他们的意愿在抚养权的确定中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此外,在司法实践中,父母双方的抚养意愿、孩子一贯的生活环境等也会被纳入考虑范围。如果孩子一直跟随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生活,且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者外孙子女的,也可以作为父或者母直接抚养子女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总之,确定子女抚养权是一个全面、综合的考量过程,目的是为了保障孩子能够在一个健康、稳定的环境中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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