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性合同格式条款效力如何认定?


在商业活动中,合同格式条款是一种常见的合同形式。那么,什么是商业性合同格式条款呢?简单来说,它是一方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比如我们在购买保险、办理电信业务等时,所签署的合同很多都是包含格式条款的合同。 对于商业性合同格式条款效力的认定,我国《民法典》有明确规定。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格式条款订立时,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如果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同时,《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规定了格式条款无效的情形。第一种是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规定了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情形,比如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等。第五百零六条则规定了合同中免责条款无效的情形,即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免责条款无效。 第二种是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例如,商家在合同中规定自己对商品质量问题概不负责,而消费者却要承担很高的违约责任,这就属于不合理地免除自己责任、加重对方责任的情况,这样的格式条款是无效的。 第三种是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比如在房屋租赁合同中,房东在格式条款里排除了租客合理使用房屋的权利,这种条款也是无效的。 在实际生活中,当我们遇到商业性合同格式条款时,要仔细审查。如果发现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没有尽到提示和说明义务,或者格式条款存在上述无效情形,我们可以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比如与对方协商修改条款,协商不成的,可以通过法律途径,向法院或仲裁机构请求确认该条款无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