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确定建筑合同案件的诉讼主体?

我参与了一个建筑项目,签了建筑合同。现在合同履行出了问题,要走法律诉讼。但我不太清楚在这个案件里,谁该作为诉讼主体,是我、和我签合同的人,还是其他相关方呢?我想了解确定诉讼主体的方法。
张凯执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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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建筑合同案件中,确定诉讼主体是一个关键环节,它直接关系到案件的走向和当事人的权益。下面将详细介绍确定建筑合同案件诉讼主体的方法。


首先,我们来明确一下诉讼主体的概念。诉讼主体指的是在诉讼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当事人,包括原告、被告和第三人。在建筑合同案件里,通常涉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分包单位等多个主体,要根据具体情况来确定谁能成为诉讼主体。


一般情况下,签订建筑合同的双方就是最常见的诉讼主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如果合同是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签订的,那么在因合同履行产生纠纷时,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就可以作为原告或者被告参与诉讼。比如,施工单位按照合同完成了工程建设,但建设单位没有按照约定支付工程款,此时施工单位就可以作为原告,以建设单位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建设单位支付工程款。


当存在分包情况时,诉讼主体的确定会相对复杂一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如果分包单位与总承包单位之间因分包合同产生纠纷,分包单位和总承包单位就是诉讼主体。如果分包单位完成的工程出现质量问题,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建设单位既可以以总承包单位为被告提起诉讼,也可以将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列为共同被告。因为总承包单位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实际施工人在建筑合同案件中也是一个特殊的诉讼主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三条规定,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第三人,在查明发包人欠付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建设工程价款的数额后,判决发包人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比如,在层层转包、违法分包的情况下,实际投入资金、材料和劳力进行工程施工的单位或个人就是实际施工人。当实际施工人无法从转包人或违法分包人处获得工程款时,就可以突破合同相对性,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


此外,在建筑合同案件中还可能涉及第三人。第三人分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指对原、被告争议的诉讼标的有独立的请求权,而参加诉讼的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指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而参加诉讼的人。例如,在建筑工程质量纠纷案件中,如果材料供应商提供的建筑材料存在质量问题,导致工程出现质量问题,那么材料供应商可能会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因为案件的处理结果可能会影响到材料供应商是否需要承担责任。


总之,确定建筑合同案件的诉讼主体需要综合考虑合同的签订情况、工程的实际履行情况以及相关法律规定。在遇到具体问题时,建议当事人咨询专业的律师,以确保正确确定诉讼主体,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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