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效力瑕疵该如何认定和处理?


合同效力瑕疵是指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因存在一定的瑕疵,使得其效力受到影响,不完全符合法律规定的有效合同的要件。通俗来讲,就是合同在某些方面存在不足,导致它的效力不像正常合同那样完全有效。 在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合同效力瑕疵的情况进行了明确规定。合同效力瑕疵主要包括可撤销、效力待定和无效三种情形。 可撤销合同是指因意思表示不真实,通过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行使撤销权,使已经生效的合同归于无效的合同。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至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可撤销合同在被撤销前是有效的,但一旦被撤销,就自始无效。 效力待定合同是指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因其不完全符合有关生效要件的规定,其效力能否发生尚未确定,一般须经有权人表示承认才能生效。例如,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民事法律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五条) 无效合同则是指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因其严重欠缺有效要件,在法律上不按当事人之间的合意赋予其法律效力。《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无效合同自始无效,不存在追认生效或者撤销的问题。 当发现合同可能存在效力瑕疵时,当事人首先要确定合同属于哪种效力瑕疵类型。如果是可撤销合同,受损害方应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行使撤销权,否则撤销权消灭。对于效力待定合同,相关权利人应及时作出追认或者拒绝的表示。而对于无效合同,无需当事人请求,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也可以依职权认定其无效。总之,合同效力瑕疵的认定和处理需要依据具体的法律规定和实际情况来进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