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破坏交通设施罪中危险怎么认定?

我朋友被指控犯了破坏交通设施罪,说他的行为造成了危险,但我们觉得他的行为没那么严重。我就想知道,在法律上,破坏交通设施罪里的这种危险是怎么认定的呢?到底达到什么程度才会被认定有危险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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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交通设施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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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坏交通设施罪,是指故意破坏轨道、桥梁、隧道、公路、机场、航道、灯塔、标志或者进行其他破坏活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已经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下面来详细说说该罪中危险如何认定。 从法律概念上来说,这里的“危险”是一种足以使交通工具发生倾覆、毁坏的现实可能性。“倾覆”指的是车辆倾倒、船只翻沉、航空器坠落等;“毁坏”则是指交通工具的性能遭到严重破坏,无法正常运行。这种危险并不要求实际发生了交通工具倾覆、毁坏的结果,只要行为人的破坏行为具有导致这种结果发生的现实可能性即可。 在司法实践中,认定这种危险通常会从以下几个方面考量。首先是破坏行为的方式和程度。如果破坏行为直接针对交通设施的关键部位,且破坏程度较为严重,那么导致交通工具发生危险的可能性就比较大。比如,破坏铁轨的枕木、桥梁的重要支撑结构等,这些关键部位一旦被破坏,很容易使火车、汽车等交通工具发生倾覆或毁坏。 其次是交通设施的使用状况。如果破坏行为发生时,交通设施正处于使用状态或者即将投入使用,那么这种破坏行为造成危险的可能性就更高。例如,在列车即将通过时破坏铁轨,或者在飞机准备降落时破坏机场的导航标志等。 最后是周边的环境因素。周边的地理环境、交通流量等因素也会影响危险的认定。比如,在交通流量大的高速公路上破坏护栏,与在人迹罕至的乡间小道上破坏类似设施相比,前者造成危险的可能性显然更大。 相关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破坏轨道、桥梁、隧道、公路、机场、航道、灯塔、标志或者进行其他破坏活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施、电力设备、燃气设备、易燃易爆设备,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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