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离婚协议中非财产分割条款的效力如何认定?

我正在办理离婚,和对方签了离婚协议,里面除了财产分割,还有孩子抚养权、探视权这些非财产分割的条款。我担心这些条款会不会没有法律效力,想知道法律上对于离婚协议里非财产分割条款的效力是怎么认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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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离婚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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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探讨离婚协议中非财产分割条款效力认定问题之前,我们先明确一下离婚协议的概念。离婚协议是夫妻双方就解除婚姻关系、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后所达成的书面协议。非财产分割条款通常包含子女抚养权归属、探视权行使方式、子女抚养费的支付等内容。 关于离婚协议中非财产分割条款的效力认定,要遵循一定的原则和依据。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规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这表明,只要离婚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一般是具有法律效力的。 对于子女抚养权和抚养费条款,法院在审理时会以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进行判断。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规定,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这意味着,如果离婚协议中的抚养权条款明显不利于子女成长,法院可能会对该条款进行调整。 探视权条款也是非财产分割条款的重要内容。探视权是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的法定权利。《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如果离婚协议中关于探视权的约定不合理,例如限制了一方正常的探视权利,另一方可以向法院请求变更或撤销该条款。 此外,非财产分割条款的效力还受到协议签订时双方是否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影响。如果一方在签订协议时存在重大误解、欺诈、胁迫等情形,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综上所述,离婚协议中非财产分割条款的效力认定需要综合多方面因素进行判断。一般情况下,只要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序良俗,且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这些条款是有效的。但如果存在不利于子女成长、侵犯一方合法权益等情形,法院可能会对条款进行调整或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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