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侵权损失怎样确定责任?


在探讨环境侵权损失如何确定责任之前,我们先明确一下什么是环境侵权。环境侵权指的是因人为活动导致环境发生污染或破坏,从而对他人的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行为。 确定环境侵权损失责任,首先要明确归责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九条规定,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这采用的是无过错责任原则,意思是不管侵权人主观上是否有过错,只要其行为造成了环境污染或破坏并导致他人损害,就要承担责任。这和一般侵权责任要求侵权人有过错不同,是为了更好地保护受害者权益和维护环境公共利益。 接下来要确定因果关系。在环境侵权案件中,由于环境侵权具有复杂性、潜伏性等特点,受害者往往难以证明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所以法律采用了因果关系推定原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被侵权人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九条规定请求赔偿的,应当提供证明以下事实的证据材料:(一)侵权人排放了污染物或者破坏了生态;(二)被侵权人的损害;(三)侵权人排放的污染物或者其次生污染物、破坏生态行为与损害之间具有关联性。如果侵权人不能证明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就会被认定存在因果关系。 然后是责任主体的确定。环境侵权责任主体可能是单个主体,也可能是多个主体。如果是多个主体,就要区分不同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一条规定,两个以上侵权人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承担责任的大小,根据污染物的种类、浓度、排放量,破坏生态的方式、范围、程度,以及行为对损害后果所起的作用等因素确定。如果多个侵权人的行为是直接结合导致同一损害后果的,他们要承担连带责任;如果是间接结合,则根据各自过错大小或原因力比例承担按份责任。 在确定损失范围时,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直接损失如因环境污染导致的农作物减产、人身伤害的医疗费用等;间接损失如因环境侵权导致的生产经营活动中断造成的利润损失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规定,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 在实际操作中,确定环境侵权损失责任需要综合考虑多方面因素,并且可能需要专业的鉴定机构对环境损害进行评估和鉴定。受害者在维护自己权益时,要注意收集相关证据,如环境监测报告、医院诊断证明等,以便更好地主张自己的权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