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认定不尽赡养义务?


在我国,认定不尽赡养义务需要从多个方面综合判断。 首先,要明确赡养义务的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四条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这意味着赡养义务包含物质和精神两个大的方面。 从经济供养角度来说,如果赡养人有能力却长期不支付老人基本赡养费,不承担老人的生病治疗费用、必要的保险金费用等,导致老人生活困难,这很可能被认定为未尽赡养义务。例如老人身患重病,需要高额治疗费用,而赡养人有经济能力却拒绝支付。 生活照料方面,若老人生活不能自理,赡养人却不照顾其日常生活起居,如不帮忙做饭、洗漱、协助就医等,也可能被认定没有尽到赡养责任。比如老人行动不便,赡养人从不帮忙带老人去医院检查身体。 精神慰藉同样不可忽视。如果赡养人长期不关心老人,不与老人交流,对老人的情感需求不管不顾,也属于未尽赡养义务的表现。比如几年都不看望老人,不打电话问候。 关于举证方面,一般遵循“谁主张,谁举证”原则,但消极事实无需举证,也就是主张没有尽到赡养义务的一方不需要举证,由主张尽了赡养义务的一方举证。常见的证据形式有被赡养者明确无误的表述、社区居委或村委开具的正式文件、邻居提供的可信度高的证词等,还可以提供有力证据,说明老人生活贫困且赡养者未履行应付职责的具体时间、人数以及行为模式等细节信息,包括是否存在殴打、歧视、虐待和遗弃的情况,是否经过相关机构或组织进行过调解并记录其处置结果 。 若老人提起诉讼来追究赡养人未尽赡养义务的责任,老人需要准备一些证据材料,如当事人自然情况的证据,包括被赡养人和赡养人的基本信息;证明被赡养人要求对方履行义务的证据,像被赡养人健康状况或丧失劳动能力的医疗诊断(或鉴定结论)、经济收入情况的证明,以及赡养人经济能力的证据,还有赡养人不履行义务的时间、人数、表现形式及是否存在打骂、歧视、虐待、遗弃被赡养人行为的证据,以及是否经过相关部门或组织调解处理及其结果的证明 。 相关概念: 赡养义务:子女或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对老年人在经济、生活、精神等方面应尽的责任和义务。 举证责任:在诉讼中,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提供证据进行证明的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