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认定合同诈骗罪中的非法占有目的?


在司法实践中,认定合同诈骗罪中的非法占有目的是一个复杂但至关重要的问题。下面将从几个方面为您详细介绍。首先,我们要明确合同诈骗罪的概念。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设定陷阱等手段骗取对方财产的一种犯罪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了合同诈骗罪的情形:(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接下来,我们看看如何具体认定非法占有目的。从行为人的主体资格来看,如果签订合同时使用的是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这往往表明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比如,张三用一个根本不存在的公司与李四签订合同,拿到货物后就消失了,这种情况很可能存在非法占有目的。从履行合同的能力方面判断,如果行为人没有实际履行能力,却大量签订合同,或者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也可认定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例如,某企业本身资金严重不足,却与多家供应商签订大额采购合同,拿到货物后无力支付货款,这就可能存在非法占有的故意。另外,从对取得财物的处置情况分析,如果行为人取得对方财物后用于挥霍、进行违法活动或者携款潜逃等,明显没有履行合同的诚意,也可认定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比如,王五拿到货款后,没有用于生产经营,而是去赌博输光了,这就很难说他没有非法占有目的。在司法实践中,认定非法占有目的需要综合考虑多方面因素,不能仅凭单一事实就下结论。要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全面、客观地分析行为人的行为和主观故意。只有这样,才能准确判断是否构成合同诈骗罪中的非法占有目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