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祸全责该如何认定?
前几天我开车出门时和另一辆车撞了,对方一口咬定我是全责,可我觉得不是我的问题。我想知道在法律上,车祸全责到底是怎么认定的,依据是什么?有没有比较明确的标准和情况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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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交通事故中,认定一方承担全责是一个严谨的过程,需要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具体的事故情况来判断。 从法律概念上来说,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是指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对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作出的具体认定。而全责则意味着在这起事故中,一方当事人的过错行为是导致事故发生的唯一原因,需要承担事故的全部损失和责任。 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以下是一些常见的会被认定为全责的情况:首先是追尾碰撞前车的情况,比如后车没有保持安全的跟车距离,导致与前车发生碰撞,后车通常会被认定为全责。其次是变更车道发生事故,当车辆在变更车道时,没有注意观察相邻车道的情况,影响了正常行驶的车辆,变更车道的车辆要承担全部责任。还有倒车、溜后发生交通事故的,在倒车或者停车时车辆溜后撞到其他车辆,倒车或溜后的车辆承担全责。此外,从路外或非机动车道驶入机动车道发生碰刮,以及开关车门造成交通事故等情况,也可能会被认定为全责方。 在实际的认定过程中,交警会进行现场勘查,收集相关证据,如现场的痕迹、车辆的损坏情况、当事人的陈述等。然后依据这些证据和相关法律法规,来判断哪一方应该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如果当事人对责任认定结果有异议,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七十一条,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或者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道路交通事故证明送达之日起三日内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当事人逾期提交复核申请的,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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