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认定陕西人员的赌博犯罪?
最近对赌博犯罪认定这方面挺关注的,自己在陕西,身边偶尔会有一些类似赌博的活动,就很好奇到底怎么判断这些行为是不是构成犯罪了呢?想了解下在陕西,从哪些方面、依据什么标准来认定一个人参与的赌博活动属于犯罪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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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陕西,认定人员的赌博犯罪,需要从多个方面综合判断。 首先是主观方面,实施赌博罪的行为人主观上必须是直接故意,并且目的是获取金钱财富。简单来说,就是明知道自己在进行赌博行为,还想通过这个行为赚钱。如果只是为了娱乐、打发时间或者增进感情等非盈利目的,就算参与了类似赌博的活动,也不构成赌博犯罪。而且,不管最后有没有真正赚到钱,只要有盈利目的,就可能构成犯罪。这依据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实施相关赌博行为才构成犯罪。 接着看客观方面。从资金规模和频率统计来讲,亲朋好友、邻里间偶尔赌博且输赢金额小,或者频繁参与但赌资规模小,参与者未将赌博收益作为主要生活或消费来源的,一般不视为犯罪,但可能会给予治安处罚等行政处理。 另外,还要看行为人在赌博活动中扮演的角色。赌头,也就是组织和策划集体赌博的人员,为赌博提供场地、赌具,组织、吸引他人加入并从中抽取利润,不管是否亲自参与赌博,都可能构成犯罪;赌棍,将赌博作为职业,以赌博收益作为生活或消费主要来源的,也会被依法以赌博罪追究刑事责任;而普通赌博参与者,情节较轻的可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治安处罚,一般不追究刑事责任 。 在陕西还有具体的数额认定标准,个人赌博输赢金额累计达到500元以上,或当场赌资在200元以上的,就认定为违法。组织3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或赌资数额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或参赌人数累计达到20人以上的,属于违法犯罪行为。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条件的,比如提供赌场、赌具,组织他人参与赌博等,同样构成违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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