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精神病人的监护人应该如何确定?

我家里有个亲戚是精神病人,以前一直是他父母在照顾他。但现在他父母年纪大了,身体也不好,没办法继续照顾他了。我们都不太清楚接下来该由谁来当他的监护人,想了解一下法律上对于精神病人监护人的确定是怎么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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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精神病人监护
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在我国,确定精神病人的监护人是一个重要且有明确法律规定的事情。首先,我们要知道,精神病人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配偶;(二)父母、子女;(三)其他近亲属;(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这就意味着,当精神病人的父母无法继续履行监护职责时,按照顺序,其配偶如果有监护能力,就应当承担起监护责任。若没有配偶或者配偶不具备监护能力,那么其子女就成为潜在的监护人。 如果上述人员都不适合或者没有能力担任监护人,其他近亲属如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等可以成为监护人。要是近亲属也没有合适的人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也可以站出来,但必须经过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的同意才行。 有时候,可能会出现多个有监护资格的人都想当监护人或者都不想当监护人的情况。当存在争议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一条规定,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在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指定监护人。 此外,在指定监护人前,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处于无人保护状态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法律规定的有关组织或者民政部门担任临时监护人。监护人被指定后,不得擅自变更;擅自变更的,不免除被指定的监护人的责任。 总之,确定精神病人的监护人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顺序和程序进行,以保障精神病人的合法权益和正常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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