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确定劳动关系的证据?


确定劳动关系的证据是劳动争议中非常重要的环节,以下为您详细介绍相关证据以及法律依据。首先,书面劳动合同是确定劳动关系最直接、最有力的证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如果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还有许多其他类型的证据可以证明劳动关系。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可以作为重要证据。这些通常由用人单位掌握和管理,能够直接反映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经济往来关系,从而证明劳动关系的存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二条规定,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也可以作为证据。这些证件一般是由用人单位发放给劳动者,用于证明劳动者在该单位工作的身份,具有一定的证明效力。该通知第二条还规定,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也可以作为认定劳动关系的参照凭证。此外,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考勤记录也是证明劳动关系的重要证据。这些记录通常能够反映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工作时间、工作内容等情况,对于确定劳动关系具有重要意义。该通知第二条同时指出,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考勤记录也可以作为认定劳动关系的参照凭证。最后,其他劳动者的证言同样可以作为证据。同事作为与劳动者一同工作的人,他们能够证明劳动者在该单位的工作情况。但是证人证言需要注意证人的身份和证言的真实性、关联性等问题。总之,在确定劳动关系的证据时,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尽可能收集多方面的证据,以提高证据的证明力。同时,要注意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关联性,确保所提供的证据能够被法律认可和采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