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造成财产损失3000元该如何定责,法律上又如何解决呢?


在交通事故造成财产损失3000元的情况下,定责是关键的第一步。定责主要依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来确定。 首先,如果是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交通事故的,那么这一方要承担全部责任。比如一方闯红灯、超速、酒驾等明显违规行为造成事故,就需承担全部责任。要是当事人逃逸,造成现场变动、证据灭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无法查证交通事故事实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要是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同样承担全部责任。 若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比如一方违规变道,另一方超速行驶,双方都对事故有过错,就可能根据具体情况分担不同比例的责任。 各方均无导致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还有一种情况是一方当事人故障造成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 在法律解决途径上,《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也就是说,先由交强险来赔偿。 如果交强险赔偿后仍有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是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要是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但如果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另外,交通事故财产损失赔偿范围包括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