误工费如何认定,计算时间从什么时候开始?


误工费是指赔偿义务人应当向赔偿权利人支付的受害人从遭受伤害到完全治愈这一期间(误工时间)内,因无法从事正常工作而实际减少的收入。下面我们来详细探讨误工费的认定以及计算时间的起始问题。 首先,关于误工费的认定。在司法实践中,误工费的认定一般需要满足以下几个条件。其一,受害人必须有实际的误工行为。也就是说,因为受到伤害,受害人无法按照正常的工作安排去工作,导致工作时间的减少或者无法工作。其二,受害人因为误工行为而产生了收入损失。这种收入损失可以是工资、奖金、津贴等。如果受害人虽然有误工行为,但并没有实际的收入损失,比如受害人是退休人员,没有工作收入,或者受害人在误工期间单位正常发放工资等,那么就不存在误工费的问题。其三,误工行为与伤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即受害人的误工是由于受到的伤害所导致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这里明确了侵权人需要对受害人因误工减少的收入进行赔偿。 然后,我们来看误工费的计算时间。误工费的计算时间一般是从受害人受到伤害之日起开始计算,到受害人恢复正常工作或者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的康复日期为止。具体来说,如果受害人有固定收入,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例如,受害人每月工资为5000元,因为受伤误工一个月,那么误工费就是5000元。如果受害人无固定收入,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此外,如果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这是因为定残之后,受害人的损失就主要以残疾赔偿金等形式进行赔偿了。在实际操作中,误工时间通常需要有相关的证据来证明,比如医疗机构出具的病假条、诊断证明等,这些证据可以证明受害人的误工时间。总之,误工费的认定和计算时间的确定都需要有充分的证据支持,并且要依据相关的法律规定来进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