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判定构成医疗事故罪?


医疗事故罪是指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行为。要判定是否构成医疗事故罪,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 首先是主体方面,该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医务人员。医务人员是指经过考核和卫生行政机关批准或承认,取得相应资格的各级各类卫生技术人员,包括医疗防疫人员、药剂人员、护理人员、其他技术人员等。这就好比一个球队,只有获得上场资格的球员才可能在比赛中因为违规被处罚,医务人员就是在医疗这个‘赛场’中有特定身份的人。 其次是主观方面,医疗事故罪表现为过失,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疏忽大意的过失是指医务人员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导致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过于自信的过失则是指医务人员已经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上述结果,但轻信能够避免。比如医生明明知道某种药物可能有严重副作用,但过于相信自己的经验而没有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这就可能属于过于自信的过失。 再者是客体方面,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医疗单位的工作秩序,以及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利。医疗单位是为人们提供医疗服务的场所,应该有正常的工作秩序来保障患者的权益。如果医务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就破坏了这种秩序,同时也侵害了患者的生命健康权。 最后是客观方面,表现为医务人员在医务工作中严重不负责任,违反规章制度和诊疗护理常规,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条规定:“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这里的“严重不负责任”,是指在诊疗护理工作中违反规章制度和诊疗护理常规。比如医生不认真询问病史、不做必要的检查就盲目治疗,护士不按照规定核对药品等。“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是指造成就诊人残疾、组织器官损伤导致功能障碍等后果。只有同时具备以上几个方面,才能判定构成医疗事故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