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认定医疗事故?


医疗事故指的是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要认定医疗事故,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考量。首先是主体方面,其主体必须是合法的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这里的合法医疗机构,就是经过卫生行政部门审批、取得执业许可的医院、诊所等;医务人员则是在这些机构中具有相应资质、从事医疗工作的人员,像医生、护士等。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条规定,该条例所涉及的医疗事故主体就是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 其次是行为的违法性。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必须遵守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比如,医生给患者用药时,要按照药品的使用说明和患者的实际情况合理用药,如果违反了这些规定,就可能构成行为违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条明确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必须严格遵守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恪守医疗服务职业道德。 再者是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这里强调是过失行为导致的,故意行为就不属于医疗事故范畴了。而且必须有实际的人身损害结果发生,比如患者的身体出现损伤、功能障碍等。《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条根据对患者人身造成的损害程度,将医疗事故分为四级,一级医疗事故是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的;二级医疗事故是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三级医疗事故是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四级医疗事故是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 最后是过失行为和损害结果之间要有因果关系。也就是说,患者的人身损害结果必须是由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过失行为所导致的。如果患者的损害结果是由其他原因引起的,就不能认定为医疗事故。 医疗事故的认定通常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专家鉴定组进行。医患双方协商解决医疗事故争议,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或者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要求处理医疗事故争议的申请后,对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