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房屋抵押权的对内效力和对外效力怎样认定与区分?

我名下有套房子,之前为了贷款把房子抵押出去了。现在我想了解下,房屋抵押权的对内效力和对外效力是怎么回事,它们该如何认定和区分呢?比如在抵押期间,这两种效力对我和抵押权人分别有什么影响,在法律上是如何界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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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房屋抵押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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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探讨房屋抵押权的对内效力和对外效力如何认定与区分之前,我们先来了解一下房屋抵押权的概念。房屋抵押权是指债权人对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的作为债务履行担保的房屋,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就该房屋的价值优先受偿的权利。 房屋抵押权的对内效力,主要涉及抵押权人与抵押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从抵押物的范围来看,它不仅包括房屋本身,还可能涵盖房屋的从物、从权利以及孳息等。例如,如果房屋附带一个车库,这个车库就属于从物,在抵押权的效力范围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一十二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致使抵押财产被人民法院依法扣押的,自扣押之日起,抵押权人有权收取该抵押财产的天然孳息或者法定孳息,但是抵押权人未通知应当清偿法定孳息义务人的除外。这体现了抵押权人在特定情况下对孳息的收取权,是对内效力的一种体现。 在对内效力方面,抵押人的权利也受到一定限制。抵押人在抵押期间转让抵押物时,需要遵循相关规定。《民法典》第四百零六条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抵押财产转让的,抵押权不受影响。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及时通知抵押权人。这意味着抵押人虽然可以转让房屋,但必须履行通知义务,且抵押权人的权利不受转让行为的影响。 房屋抵押权的对外效力,主要涉及抵押权与其他权利的关系。首先是与租赁权的关系。根据《民法典》第四百零五条规定,抵押权设立前,抵押财产已经出租并转移占有的,原租赁关系不受该抵押权的影响。也就是说,如果房屋先出租后抵押,那么承租人的租赁权可以对抗抵押权。反之,如果房屋先抵押后出租,那么租赁权不能对抗已经登记的抵押权。 房屋抵押权还可能与其他担保物权发生冲突。例如,同一房屋上可能既存在抵押权,又存在质权或留置权。在这种情况下,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一)抵押权已经登记的,按照登记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二)抵押权已经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三)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其他可以登记的担保物权,清偿顺序参照适用前款规定。这为解决不同担保物权之间的冲突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要认定和区分房屋抵押权的对内效力和对外效力,关键在于明确权利主体和权利对象。对内效力主要关注抵押权人与抵押人之间的关系,涉及抵押物的范围、抵押人的权利限制等方面;对外效力则主要关注抵押权与其他权利的冲突和协调,如与租赁权、其他担保物权的关系等。通过准确理解相关法律条文,我们可以更好地把握这两种效力的认定和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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