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头遗嘱的效力如何认定?


口头遗嘱是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通过口头表述的方式对其遗产或其他事务作出安排的一种遗嘱形式。在实际生活中,当遇到突发紧急状况,遗嘱人无法采用其他更正式的遗嘱形式时,口头遗嘱就可能成为一种选择。然而,其效力的认定有着严格的法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规定,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这一规定明确了口头遗嘱生效的两个关键条件。 首先,必须是在危急情况下才能设立口头遗嘱。这里的危急情况通常是指遗嘱人生命垂危、突遇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等紧急状况,导致其无法以其他方式设立遗嘱。例如,遗嘱人在遭遇严重车祸,生命受到严重威胁,随时可能去世,在这种情况下设立的口头遗嘱才符合条件。 其次,口头遗嘱需要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见证人必须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且与遗嘱内容没有利害关系。不能作为见证人的包括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继承人、受遗赠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比如,遗嘱人的子女就不能作为该遗嘱的见证人,因为他们是继承人,与遗嘱内容有利害关系。 另外,当危急情况消除后,如果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那么之前所立的口头遗嘱就会无效。例如,遗嘱人在车祸后被及时送往医院,经过治疗病情稳定,能够以书面或录音录像方式重新设立遗嘱时,之前的口头遗嘱就失去了效力。 在认定口头遗嘱的效力时,需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判断。如果不符合上述条件,那么该口头遗嘱可能会被认定为无效。因此,为了确保遗嘱的有效性和稳定性,建议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尽量采用书面遗嘱、公证遗嘱等更正式的遗嘱形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