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工程款支付时间纠纷中怎样确定时间点?


在工程款支付时间纠纷中确定时间点,这对于维护施工方和发包方双方的合法权益至关重要。下面为你详细阐述相关法律规定和确定方式。 首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八十八条,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在确定工程款支付时间时,合同约定具有优先性。如果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建设工程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工程款的支付时间,那么这个约定对双方都有法律约束力,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工程款。例如,合同中规定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 30 天内支付工程款,那么在工程达到验收合格标准后,发包人就需要在 30 天内履行支付义务。 然而,在实际情况中,很多合同可能对支付时间约定不明确或者没有约定。这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一)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二)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三)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也就是说,如果工程已经交付给发包方使用,那么交付的日期就可以认定为工程款的支付时间点;若工程未交付,但施工方已经提交了竣工结算文件,那么提交竣工结算文件的日期为应付款时间;要是工程既未交付,价款也未结算,那么当一方当事人向法院提起诉讼时,起诉之日就成为应付款时间。 此外,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可能会出现一些导致支付时间需要变更的情况,比如工程变更、工期延误等。如果是由于发包方的原因导致工程变更或工期延误,从而影响了工程款的支付时间,施工方有权要求合理顺延支付时间。在这种情况下,双方可以通过协商或者按照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来确定新的支付时间。 如果双方在确定支付时间点上无法达成一致,产生了纠纷,可以通过和解、调解、仲裁或者诉讼等方式解决。和解和调解是比较温和的方式,双方可以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进行协商,寻求一个双方都能接受的解决方案。仲裁则是由双方根据事先或事后达成的仲裁协议,将争议提交给仲裁机构进行裁决。诉讼是最后的手段,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根据法律规定和事实情况作出判决。 总之,在工程款支付时间纠纷中,要综合考虑合同约定、法律规定以及实际履行情况等因素来确定支付时间点。遇到纠纷时,要及时采取合法有效的措施维护自己的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