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民法典中担保存货的质权如何确定?

我用存货做担保,和对方签了相关合同。但我不太清楚按照民法典规定,担保存货的质权到底是怎么确定的。是签了合同就算,还是有其他条件呢?我想弄明白质权确定的具体规则,避免之后出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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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存货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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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框架下,担保存货的质权确定涉及多个关键方面。首先,我们需要了解存货质押这一概念。存货质押就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存货移交债权人占有,以该存货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债权人有权就该存货优先受偿。 从法律依据来看,《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九条规定:“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这就明确了担保存货质权确定的一个重要条件——交付。也就是说,仅有关于存货质押的合同是不够的,出质人必须将存货实际交付给质权人,质权才正式设立。交付方式可以是现实交付,即直接将存货的占有转移给质权人;也可以是简易交付,例如质权人在质押合同订立前已经占有该存货的,质押合同生效时视为交付完成;还可以是指示交付,出质人将提取存货的权利凭证等交付给质权人,以替代现实交付。 另外,对于存货质押,双方还需要签订书面的质押合同。《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七条规定:“设立质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质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一)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三)质押财产的名称、数量等情况;(四)担保的范围;(五)质押财产交付的时间、方式。”书面合同的签订能够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保障质权人和出质人的合法权益。 在实际操作中,如果存货是在第三方仓库存储,出质人需要与质权人、仓库方签订三方监管协议,由仓库方对存货进行监管,这也可视为一种交付的方式。当出质人将存货交由符合要求的第三方监管时,质权也可以有效设立。 同时,为了避免纠纷,质权人应当对存货进行妥善的保管。《民法典》第四百三十二条规定:“质权人负有妥善保管质押财产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这就要求质权人在占有存货期间,要采取必要的措施确保存货的安全和完好。 综上所述,民法典中担保存货质权的确定,需要签订书面质押合同,并完成存货的交付。交付的方式多样,包括现实交付、简易交付、指示交付等。同时,在整个过程中,双方都要遵守法律规定,以保障质权的合法有效设立和双方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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