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家暴和假家暴是如何判定的?
最近在处理一些家庭纠纷相关的事情,对家暴判定这方面不太清楚。想知道在法律上到底怎么区分真家暴和假家暴。比如什么样的行为能认定是真家暴,又怎么判断是不是假的家暴情况呢,希望能详细了解一下这方面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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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要明确什么是家庭暴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规定,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从法律认定角度来说,真家暴的认定需要满足多个要素。主体上,并不单指夫妻之间,对子女等其他家庭成员实施的暴力也可能构成家暴。表现形式多样,像身体暴力,比如殴打、虐待;精神暴力,用言语恐吓当事人;性暴力,对当事人强行施加性行为等。而且行为人实施的这些暴力行为给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的伤害后果,达到一定程度才可认定。比如长期、持续性、经常性地实施家庭暴力,还可能构成虐待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一条规定,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可以认定为民法典中所称的“虐待”。 而假家暴的情况比较复杂。有的可能是双方在情绪激动时发生了一些轻微冲突,一方事后夸大其词称遭遇家暴,但实际并未达到法律规定的家暴程度。比如偶尔一次的推搡,没有造成明显身体伤害,也不存在持续性的精神侵害等,这种可能就不属于法律意义上的家暴。再比如一方为了在某些纠纷(如离婚财产分割、争取抚养权等)中获取利益,故意编造家暴事实,但却拿不出相关证据来证明存在符合法律标准的暴力行为。法院等司法机关在判定时,会综合多方面因素,如是否有报警记录、医院诊断证明、相关证人证言等证据来判断到底是真家暴还是假家暴。如果没有足够证据支撑所谓的“家暴”说法,就不会认定为家庭暴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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