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毁坏财物多次该如何认定,立案后又该如何处理?


首先来说说故意毁坏财物多次的认定。依据我国相关法律,在故意毁坏财物罪里,多次对财物进行故意毁坏属于“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这里的多次指的是三次及以上故意毁坏财物 。《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 》明确提到,毁坏公私财物三次以上的,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应予立案追诉。也就是说,如果有人三次或更多次故意去毁坏公私财物,就可能达到了刑事立案标准。 再讲讲故意毁坏财物立案后的处理流程。一旦立案,首先进入侦查阶段,侦查机关(一般是公安机关)接受报案或自行发现线索后,会对案件展开调查,收集各种证据来查明真相 。 侦查终结后,如果侦查机关认为犯罪嫌疑人涉嫌犯罪,就会向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提交起诉意见书和全案证据。检察院收到案件后,会仔细审查证据。要是认为证据确实充分,就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要是觉得证据不充分,就会把案件退回补充侦查。 法院受理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后,会组织控辩双方对证据进行质证、辩论,听取被告人的陈述,然后综合全案证据作出有罪或无罪的判决。如果判决被告人有罪,在判决生效后,就会交执行机关执行,执行机关包括监狱、看守所、社区、司法所等。 如果故意毁坏财物的价值未达到刑事立案标准,那么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比如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同时,不管是否构成犯罪,受害者都能通过民事诉讼要求毁坏者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赔偿范围包括财物损失的价值、维修费用等相关经济损失。 相关概念: 故意毁坏财物罪:是指故意毁灭或者损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其中“毁灭”是指用焚烧、摔砸等方法使物品全部丧失其价值或使用价值;“损坏”是指使物品部分丧失其价值或使用价值。 侦查:是指侦查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依照法律进行的专门调查工作和有关的强制性措施,目的是收集证据、查明犯罪事实和查获犯罪嫌疑人。 审查起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侦查机关侦查终结移送起诉的案件和自行侦查终结的案件进行审查,依法决定是否对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诉、不起诉或者撤销案件的诉讼活动。 公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为向人民法院提出控告,要求法院通过审判确定犯罪事实、惩罚犯罪人的诉讼活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