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监视居住的执行地点是如何确定的?

我家里有人涉及一个案件,现在面临被监视居住。我不太清楚这个监视居住的执行地点是怎么确定的,是可以随意选择还是有什么规定呢?我想了解一下相关的法律依据和具体的确定方式,好心里有个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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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监视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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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视居住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责令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一定期限内不得离开指定的区域,并对其行动加以监视的强制方法。 在确定监视居住的执行地点时,法律有着明确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五条规定,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但是,不得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 所谓“固定住处”,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办案机关所在的市、县内生活的合法住处。这意味着如果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在当地有自己合法的居住地方,原则上就应该在这个住处执行监视居住。这样规定一方面是为了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正常生活,减少对其生活的过度干扰;另一方面也是遵循人道主义原则。 而“指定的居所”,是指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在办案机关所在的市、县内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指定的生活居所。不过指定居所执行监视居住是有严格限制条件的。除了前面提到的无固定住处的情况外,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才可以执行。这里的“有碍侦查”通常包括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可能自杀或者逃跑的等情形。 同时,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执行监视居住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监视居住人的家属。并且,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辩护人,适用本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如果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期限应当折抵刑期。被判处管制的,监视居住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的,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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