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钢材如何认定?
我最近听说了一起盗窃钢材的案子,感觉挺复杂的。我不太清楚在法律上到底怎么去认定这种行为。想知道是只看偷了多少钢材,还是还有其他的判断标准,像什么主观意图之类的在认定里重不重要啊,就想全面了解下盗窃钢材认定方面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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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钢材的认定需要从多个方面来综合判断。 首先是从犯罪构成要件方面来看。从主观方面来说,行为人必须是故意的,也就是明知道自己的行为是在非法获取他人的钢材,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比如,行为人看到钢材后,心里想着要把它偷走占为己有,这就是主观故意。 客观方面,要有实施盗窃钢材的行为。这就是通过秘密窃取的方式,违背钢材所有者或管理者的意愿,将钢材转移到自己的控制之下。比如趁看守人员不注意,偷偷把钢材运走。 在数额认定上,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如果钢材价值达到当地规定的相应数额标准,就会按照不同量刑档次来定罪处罚。比如达到“数额较大”标准,一般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另外,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钢材的,不论数额多少,都构成盗窃罪。多次盗窃就是在一定时间内反复实施盗窃行为;入户盗窃是进入他人生活的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进行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是带着凶器实施盗窃行为;扒窃是在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窃取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 还要区分一些特殊情况。如果是因为受灾生活困难偶尔偷窃少量钢材等具有小偷小摸行为的,可不作盗窃罪处理,必要时由主管机关予以适当处罚。若盗窃的是自己家中或近亲属的钢材,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但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在处罚时也应与在社会上作案有所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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