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权诉讼主体该如何确定?
我涉及到一起代位权诉讼,但是不太清楚诉讼主体要怎么确定。债权人、债务人、次债务人在这个诉讼里分别是什么角色,谁可以作为原告、被告呢?希望能弄明白这方面的法律规定,好正确参与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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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权诉讼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享有的到期债权,而损害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 在代位权诉讼中,首先是债权人的主体确定。债权人是代位权诉讼的原告,这是因为债权人的债权受到了损害,为了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才依法提起代位权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所以,债权人作为代位权的行使者,自然成为诉讼的原告。 其次是次债务人的主体确定。次债务人是代位权诉讼中的被告。次债务人原本是债务人的债务人,由于债务人怠于行使对次债务人的债权,债权人代位行使权利,就使得次债务人成为了诉讼中的相对方,也就是被告。当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后,次债务人要对债权人承担相应的责任。 而债务人在代位权诉讼中的地位相对特殊。债务人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因为代位权诉讼的结果与债务人有着直接的利害关系。如果债权人胜诉,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后,债务人与次债务人、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就会发生变化。所以,债务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有利于查明案件事实,保障其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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