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首认定该如何把握?


自首是一个在刑法领域中对犯罪嫌疑人非常重要的情节,正确认定自首对于犯罪嫌疑人的量刑有着关键影响。那么,如何把握自首的认定呢? 首先,我们要明确自首的概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这里面包含了两个关键要素,也就是自动投案和如实供述。 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未被群众扭送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在实际情况中,除了直接向司法机关投案外,还有一些情形也被视为自动投案。比如犯罪嫌疑人向其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或者其他有关负责人员投案的;犯罪嫌疑人因病、伤或者为了减轻犯罪后果,委托他人先代为投案,或者先以信电投案的;罪行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或者司法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的;犯罪后逃跑,在被通缉、追捕过程中,主动投案的;经查实确已准备去投案,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捕获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指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如实,就是既不缩小也不扩大自己的罪行。犯有数罪的犯罪嫌疑人仅如实供述所犯数罪中部分犯罪的,只对如实供述部分犯罪的行为,认定为自首。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除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还应当供述所知的同案犯,主犯则应当供述所知其他同案犯的共同犯罪事实,才能认定为自首。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后又翻供的,不能认定为自首;但在一审判决前又能如实供述的,应当认定为自首。 此外,还有一种特殊情况叫准自首。根据法律规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这里强调的是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不同种罪行。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自首的认定是非常严谨的,要综合考虑各个方面的因素。司法机关会根据具体案件的情况,判断犯罪嫌疑人是否符合自首的条件。所以,准确把握自首的认定,对于犯罪嫌疑人争取从轻处罚有着至关重要的意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