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虚开发票怎样认定税款损失?

我涉及到一起虚开发票的事情,现在对税款损失认定这一块特别困惑。不知道在法律上,对于虚开发票行为里的税款损失是依据什么来认定的,是看实际少缴的税款,还是有其他计算方式呢?想了解下具体的认定标准和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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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虚开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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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探讨虚开发票如何认定税款损失之前,我们先来理解下虚开发票和税款损失这两个概念。虚开发票指的是没有真实业务发生,却开具发票;或者虽有业务发生,但开具金额、数量等与实际情况不符的发票。而税款损失就是因为这种虚开发票行为,导致国家少收了本该收的税款。 从法律规定来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当出现虚开发票行为时,认定税款损失就显得尤为重要。 对于税款损失的认定,通常有以下几种情况。首先,如果受票方已经用虚开的发票抵扣了税款,那么抵扣的这部分税款就属于税款损失。例如,企业A让企业B为其虚开了一张10万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企业A用这张发票抵扣了1.3万元的增值税,那么这1.3万元就是直接的税款损失。 其次,还要考虑虚开发票行为对企业所得税的影响。虚开的发票会增加企业的成本,从而减少应纳税所得额,少缴企业所得税。假设企业通过虚开发票增加了50万元的成本,按照2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计算,就少缴了12.5万元的企业所得税,这12.5万元也是税款损失的一部分。 另外,如果税务机关采取了一些补救措施,比如追缴了部分税款,那么在认定税款损失时,要扣除已经追缴回来的部分。比如,前面提到的企业A虚开发票抵扣的1.3万元增值税,税务机关后续追缴回来了0.5万元,那么实际的税款损失就是0.8万元。 总之,认定虚开发票的税款损失,要综合考虑多方面因素,以准确确定因为虚开发票行为给国家造成的税款流失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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