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议离婚探视权如何确定?
我和配偶打算协议离婚,孩子归对方抚养,但我希望能经常见到孩子。可我不知道在协议里该怎么确定探视权,比如探视的时间、频率、方式这些该怎么规定才合理合法,有没有相关的标准和要求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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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协议离婚中确定探视权,是保障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与子女保持联系和交流的重要法律规定。下面为你详细介绍确定探视权的相关内容。 首先,探视权是指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这一规定出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该条明确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确定探视权,需要双方进行充分的沟通和协商。协商的内容主要包括探视的方式、时间和地点等方面。 探视方式一般分为看望式探视和逗留式探视。看望式探视是指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到对方家中或指定的地点看望子女,这种方式时间较短,方式灵活。逗留式探视则是指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将子女接走,在一定时间内进行共同生活,这种方式更有利于增进与子女的感情。 探视时间和地点也需要明确约定。时间可以根据双方和子女的实际情况来确定,比如每周一次、每月两次等。地点可以选择对方家中、子女学校、公园等合适的场所。 同时,在确定探视权时,要充分考虑子女的意愿和利益。如果子女已经具备一定的表达能力,应当征求他们的意见。此外,还要考虑到实际的可操作性,避免因为探视权的约定不合理而导致双方产生纠纷。 如果双方无法就探视权达成一致协议,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决。法院在判决时,会综合考虑子女的权益、双方的实际情况等因素,做出合理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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