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份遗嘱时如何确定各份遗嘱的法律效力?


在现实生活中,遗嘱人可能会因为各种原因立下多份遗嘱。那么,当存在多份遗嘱时,该如何确定各份遗嘱的法律效力呢?下面将为您详细介绍。 首先,我们需要了解遗嘱的形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至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条规定,遗嘱形式包括自书遗嘱、代书遗嘱、打印遗嘱、录音录像遗嘱、口头遗嘱和公证遗嘱。不同形式的遗嘱有不同的成立条件。比如,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其次,关于各份遗嘱法律效力的确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规定,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也就是说,不管遗嘱是何种形式,只要是遗嘱人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相应的形式要件,在内容相抵触的情况下,以最后所立的遗嘱来确定遗产的分配。 然而,如果遗嘱存在无效的情形,那么该遗嘱就不具有法律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欺诈、胁迫所立的遗嘱无效。伪造的遗嘱无效。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所以,即使是最后所立的遗嘱,如果存在上述无效情形,也是不能被执行的。 此外,在多份遗嘱中,如果有公证遗嘱,在《民法典》施行前,公证遗嘱具有优先效力,但《民法典》施行后,公证遗嘱不再具有优先性,同样按照以最后遗嘱为准的原则处理。 综上所述,确定多份遗嘱的法律效力,需要先审查每份遗嘱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和有效条件,然后看各遗嘱内容是否抵触,若抵触则以最后所立且有效的遗嘱为准。在处理遗嘱相关事务时,如果遇到复杂情况,建议咨询专业的法律人士,以确保遗嘱的效力和遗产的顺利分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