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牵连犯与吸收犯该如何区分?

我在学习法律知识时,对牵连犯和吸收犯的概念总是混淆,搞不清楚它们之间到底有什么区别。在实际的法律案例中,也不知道该如何准确判断一个行为是牵连犯还是吸收犯。希望能得到专业的解答,明确它们的区分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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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牵连吸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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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刑法领域,牵连犯和吸收犯是两个重要的概念,准确区分它们对于正确定罪量刑有着关键作用。下面为您详细阐述它们的区分要点。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牵连犯。牵连犯是指犯罪的手段行为或者结果行为,与目的行为或者原因行为分别触犯不同罪名的情况。简单来说,就是行为人实施了多个行为,这些行为之间存在着手段与目的或者原因与结果的牵连关系。例如,为了诈骗而伪造公文,伪造公文是手段行为,诈骗是目的行为,这两个行为分别触犯了伪造公文罪和诈骗罪,就构成了牵连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虽然没有明确规定牵连犯的概念,但在司法实践中,通常是从一重罪处罚。这是因为牵连犯的数个行为之间存在紧密的牵连关系,它们是为了实现一个犯罪目的而实施的。 接着,我们看看吸收犯。吸收犯是指一个犯罪行为因为是另一个犯罪行为的必经阶段、组成部分或当然结果,而被另一个犯罪行为吸收的情况。也就是说,行为人实施的数个犯罪行为之间存在吸收关系,其中一个行为吸收其他行为,仅成立吸收行为一个罪名。比如,行为人先非法制造枪支,然后将制造的枪支私藏起来。非法制造枪支的行为吸收了私藏枪支的行为,只以非法制造枪支罪论处。吸收犯的依据在于,数个行为之间存在着内在的联系,其中一个行为在逻辑上或者事实上是另一个行为的必然结果或者必要阶段。 那么,牵连犯和吸收犯该如何区分呢?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判断。 一是行为之间的关系不同。牵连犯的行为之间是手段与目的、原因与结果的关系,各行为相对独立;而吸收犯的行为之间是必经阶段、组成部分或当然结果的关系,具有更紧密的依附性。例如,前面提到的为诈骗而伪造公文,伪造公文和诈骗是两个相对独立的行为,只是存在牵连关系;而非法制造枪支和私藏枪支,私藏枪支是非法制造枪支的当然结果,具有更强的依附性。 二是主观方面不同。牵连犯的行为人主观上具有多个犯罪故意,每个行为都有其独立的犯罪意图;而吸收犯的行为人主观上通常只有一个犯罪故意,其他行为是为了实现这一故意而实施的。比如,牵连犯中诈骗和伪造公文的行为人分别具有诈骗和伪造公文的故意;而吸收犯中非法制造枪支和私藏枪支的行为人主要是出于非法制造枪支的故意,私藏枪支是伴随行为。 三是处断原则不同。牵连犯一般从一重罪处罚;而吸收犯则以吸收行为所触犯的罪名定罪处罚。这是两者在司法处理上的重要区别。 综上所述,牵连犯和吸收犯虽然都涉及多个犯罪行为,但它们在行为关系、主观方面和处断原则等方面存在明显差异。在具体的法律实践中,需要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准确判断是牵连犯还是吸收犯,从而正确适用法律,实现罪责刑相适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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