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区分贪污罪的既遂与未遂?


在司法实践中,准确区分贪污罪的既遂与未遂至关重要,它不仅关系到对犯罪行为的准确认定,还直接影响到量刑的轻重。下面将为您详细解释如何区分贪污罪的既遂与未遂。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贪污罪的概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接下来,我们分析贪污罪既遂与未遂的区分标准。目前,我国司法实践中主要采用“控制说”。“控制说”是指行为人是否实际控制了公共财物作为区分贪污罪既遂与未遂的标准。如果行为人已经实际控制了公共财物,就构成贪污罪既遂;反之,如果行为人尚未实际控制公共财物,则构成贪污罪未遂。 那么,什么是“实际控制”呢?实际控制是指行为人能够对公共财物进行支配和处分,排除他人的干涉。例如,国家工作人员将公款转入自己的私人账户,或者将公共财物转移到自己的住所或其他能够自由支配的地方,就可以认定为实际控制了公共财物。 下面通过具体案例来进一步说明。案例一:某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甲,利用职务之便,将本单位的一笔公款转入自己的私人账户。在这种情况下,甲已经实际控制了该公款,构成贪污罪既遂。案例二:国家工作人员乙,企图贪污单位的一批贵重物资,已经制定了详细的计划并实施了部分行为,但在物资转移过程中被及时发现并制止,乙未能实际控制该批物资,此时乙构成贪污罪未遂。 区分贪污罪的既遂与未遂,对量刑有重要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对于既遂犯,应当根据贪污的数额和情节,按照相应的量刑幅度进行处罚;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总之,区分贪污罪的既遂与未遂,关键在于判断行为人是否实际控制了公共财物。在司法实践中,需要综合考虑案件的具体情况,包括行为人的行为方式、公共财物的转移情况等因素,准确认定犯罪形态,以确保司法公正和法律的正确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