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正确区分事实婚姻与非法同居?


在我国法律体系中,事实婚姻和非法同居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准确区分它们对于明确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至关重要。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事实婚姻。事实婚姻是指没有配偶的男女,未进行结婚登记,便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两性结合。事实婚姻的构成需要以下几个要件:一是男女双方的同居行为始于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二是同居是以夫妻名义进行的;三是同居双方在1994年2月1日以前同居时已经具备结婚的实质要件,即双方均达到法定婚龄、双方自愿结婚、双方均无配偶且不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等。例如,张三和李四在1993年就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周围邻居也都认为他们是夫妻,并且双方当时都达到了法定结婚年龄,没有其他婚姻关系等情况,那么他们就构成事实婚姻。我国法律承认1994年2月1日之前符合条件的事实婚姻,其效力等同于合法登记的婚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条规定,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而非法同居,在现在的法律语境下,一般是指男女双方未办结婚登记手续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一种同居行为,但这种同居关系不具有婚姻的法律效力。从时间节点上看,自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同居关系处理。也就是说,1994年2月1日之后,没有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不再认定为事实婚姻,而是属于同居关系。这种同居关系不受法律的保护,双方在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方面的权益处理与合法婚姻有所不同。例如,在财产分割方面,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 综上所述,区分事实婚姻和非法同居的关键在于时间节点和是否办理结婚登记。如果是1994年2月1日之前符合结婚实质要件且以夫妻名义同居的,属于事实婚姻;1994年2月1日之后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的,则属于同居关系。在处理相关法律问题时,要根据不同的情况,依据相应的法律规定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