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区分同违法犯罪做斗争和行使监督权?


同违法犯罪做斗争和行使监督权是两个不同但又有一定关联的法律概念,下面为你详细解释它们的区别。 同违法犯罪做斗争,简单来说,就是当我们发现有违法犯罪行为发生时,采取行动来阻止这种行为,维护社会的安全和秩序。这是每个公民的责任和义务。在这个过程中,公民可以采取多种方式,比如直接制止正在进行的违法犯罪行为、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等。法律依据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规定了正当防卫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也鼓励公民积极配合司法机关打击犯罪。当面对正在发生的抢劫、盗窃等犯罪行为时,公民挺身而出制止犯罪,或者在犯罪行为发生后向警方提供线索,这些都属于同违法犯罪做斗争的范畴。 行使监督权,则是公民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公民可以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提出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或者检举。其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一条,该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例如,公民发现政府部门在某项工程建设中存在贪污腐败行为,通过写信、打电话或者向专门的监督机构反映情况,这就是在行使监督权。 从行为对象上看,同违法犯罪做斗争的对象是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自然人或单位;而行使监督权的对象主要是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从行为目的上看,同违法犯罪做斗争主要是为了维护社会的法治秩序和公共安全;行使监督权则是为了确保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防止权力滥用。从行为方式上,同违法犯罪做斗争可以是直接的对抗行为,也可以是事后的举报等;行使监督权则主要是通过合法的渠道向有关部门反映情况。通过这些方面的对比,我们就能更好地区分同违法犯罪做斗争和行使监督权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