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怎样区分一般保证责任和连带保证责任?

我给朋友的借款做了担保,但不知道自己承担的是一般保证责任还是连带保证责任。我想知道这两种保证责任具体怎么区分,在法律上有啥不同规定,我好清楚自己要承担怎样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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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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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担保的法律关系中,一般保证责任和连带保证责任是两种不同的责任承担方式,下面为您详细介绍如何区分它们。 首先,我们来解释一下这两个概念。一般保证责任是指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保证人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通俗来讲,就是只有在债务人实在还不上钱,经过法院强制执行后还是还不清的情况下,保证人才需要承担责任。而连带保证责任则是指债权人既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也就是说,债权人不用先找债务人,直接找保证人还钱也是可以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二)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三)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四)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本款规定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从承担责任的顺序来看,一般保证责任具有补充性,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只有在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才承担责任;而连带保证责任中,保证人和债务人处于同一顺序,债权人可以选择任何一方要求承担责任。 从保证合同的约定来看,如果合同中明确约定为一般保证,那么就是一般保证责任;如果约定为连带保证,或者约定不明确,按照民法典的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总之,区分一般保证责任和连带保证责任,关键要看保证合同的约定以及法律规定的承担责任的条件和顺序。在为他人提供担保时,一定要清楚自己承担的是哪种保证责任,避免不必要的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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