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保证与连带保证如何辨析?
我给别人做了担保,但不清楚签的是一般保证还是连带保证。现在债务人还不上钱,债权人找我要钱,我很慌。我想知道这两种保证到底有啥区别,我到底该承担怎样的责任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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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是两种不同的保证方式,在法律上有着明确的区分和不同的规定。下面我们来详细辨析一下。 一般保证,简单来说,就是在这种保证方式下,当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才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也就是说,债权人需要先找债务人要钱,只有在债务人实在没有能力偿还债务了,才能要求保证人还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 连带保证则不同,在连带保证中,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这意味着债权人既可以要求债务人还钱,也可以直接要求保证人还钱,而且没有先后顺序的限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从法律规定可以看出,一般保证对保证人的保护相对多一些,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只有在债务人确实无法偿还债务时才承担责任;而连带保证中保证人的责任更重,债权人可以直接要求保证人承担责任。 在实际生活中,如果签订保证合同,一定要明确约定是一般保证还是连带保证。如果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规定,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所以,当您面临保证责任问题时,首先要确定保证方式,然后依据法律规定来处理。如果涉及纠纷无法解决,建议咨询专业律师,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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