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如何区分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定义?

我最近打算结婚,但对婚姻的效力方面有点担心。想了解下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到底是怎么定义的,它们之间有啥区别呢?万一以后自己的婚姻遇到类似情况,也好知道怎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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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婚姻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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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法律体系中,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有着明确的定义和区分标准。 首先来了解无效婚姻。无效婚姻指的是那些自始就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婚姻关系。通俗来讲,就是从一开始,这段婚姻就是不被法律所承认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三)未到法定婚龄。重婚是指有配偶者再与他人结婚,这种行为严重违反了我国的婚姻制度。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一般是指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结婚,因为从遗传学等方面考虑,这样的婚姻可能会对后代产生不良影响。未到法定婚龄结婚,男性未年满二十二周岁,女性未年满二十周岁,由于此时双方可能在心智、经济等方面还不具备足够的能力来承担婚姻的责任,所以法律规定这种婚姻是无效的。 接着说可撤销婚姻。可撤销婚姻是指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当事人可以向法院请求撤销的婚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条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这里的胁迫是指行为人以给另一方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的生命、身体、健康、名誉、财产等方面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另一方当事人违背真实意愿结婚。另外,根据第一千零五十三条,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也就是说,如果一方在婚前隐瞒了重大疾病,另一方在知道后可以选择是否撤销这段婚姻。 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区别还体现在一些程序和法律后果上。无效婚姻是当然无效,即只要存在法律规定的无效情形,无需经过任何程序,婚姻就不具有法律效力。而可撤销婚姻需要当事人主动向法院提出撤销请求,法院经过审理后作出是否撤销的判决。在法律后果上,无效婚姻和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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