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区分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


在我国法律体系中,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以下将从多个方面对二者进行区分。 首先,我们来看看无效婚姻。无效婚姻是指欠缺婚姻成立的法定条件而不发生法律效力的男女两性的结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三)未到法定婚龄。重婚是指有配偶者再与他人结婚的行为,这种行为严重违反了我国的婚姻制度。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是指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结婚,这是基于遗传学和伦理道德的考虑。未到法定婚龄则是指男方未达到二十二周岁,女方未达到二十周岁就结婚的情况。 而可撤销婚姻是指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另外,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条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撤销婚姻的请求。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第一千零五十三条规定,一方隐瞒重大疾病的,另一方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撤销请求。 从法律后果来看,无效婚姻和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 在程序上,无效婚姻是自始无效,只要存在无效的情形,无需经过法律程序,婚姻关系就不具有法律效力。而可撤销婚姻需要受胁迫方或被隐瞒方在规定的时间内向人民法院提出撤销申请,经法院判决撤销后,婚姻关系才自始无效。 总之,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虽然最终结果可能都是婚姻关系不被法律认可,但在构成要件、法律程序和法律后果等方面都存在明显的区别。人们在遇到婚姻问题时,应当根据具体情况,依据法律规定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