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正确区分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


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是法律中两个重要的概念,在实际生活中,正确区分它们对于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和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具有重要意义。下面我们来详细了解一下如何区分这两者。 首先,我们来看看它们的概念。正当防卫是指当一个人面临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时,为了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如果这种行为给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属于正当防卫,不用承担刑事责任。例如,张三在街上遭遇李四的无端殴打,张三为了保护自己,反抗并打伤了李四,这就可能构成正当防卫。 紧急避险则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如果因此造成损害,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比如,王五在驾驶汽车时突然遇到山体滑坡,为了避免被山体掩埋,他不得已将车开到了路边的农田里,这种行为就可能构成紧急避险。 从危害的来源方面进行区分。正当防卫的危害来源只能是人的不法侵害行为。比如,有人故意对你进行殴打、抢劫等。而紧急避险的危害来源比较广泛,既可以是人的不法侵害,也可以是自然灾害、动物的侵袭等。例如,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或者被疯狗追赶等情况。 在行为方式上,正当防卫是与不法侵害人进行对抗的积极行为。就像上面提到的张三反抗李四的殴打,是主动地去制止不法侵害。而紧急避险则是对危险的消极躲避,一般是在没有其他更好办法的情况下,不得已采取损害较小合法权益的行为来保护较大的合法权益,如王五为了避免山体滑坡的危险而将车开到农田里。 损害的对象也有所不同。正当防卫行为只能损害不法侵害者的利益。还是以张三和李四的例子来说,张三的反击行为针对的是实施不法侵害的李四。而紧急避险行为是损害无辜的第三者的合法权益。如王五将车开到农田里,损害了农田主人的合法权益,但这是为了避免更大的危险。 在实施行为的条件方面,正当防卫在面临不法侵害时,公民即使有其他方法(例如求救、逃跑等)来保护合法权益免受损害,也可以实施正当防卫。而紧急避险只有在没有任何其他方法排除危险的情况下,不得已而为之时,才能实施。 关于损害程度的限制,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是在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需的前提下,只要造成的损害与不法侵害可能造成的损害不过于悬殊即可。例如,为了制止持刀行凶,可以采取比较激烈的防卫手段。而紧急避险所造成的损害,则只能小于所避免的损害,不能等于甚至大于所避免的损害。比如,不能为了保护自己的财产,而损害他人价值更高的财产。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第一款中关于避免本人危险的规定,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 总之,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在概念、危害来源、行为方式、损害对象、实施条件和损害程度限制等方面都存在明显的区别。在实际生活中,我们要根据具体情况,正确判断和运用这两个法律概念,以维护自己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