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无因管理和不当得利该如何区分?

我最近遇到了一件事,别人没让我帮忙处理了个事,我还花了些钱。但对方说我这是不当得利,要我把花的钱还给他。我觉得我是好心帮忙,属于无因管理。我就想知道无因管理和不当得利到底怎么区分,我这种情况到底算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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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无因管理
  • #不当得利
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无因管理和不当得利是民法中两个重要的概念,它们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从概念定义来看。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或服务的行为。简单来说,就是你在没有法律规定或者和别人约定好的情况下,主动去帮别人做了一些事,目的是让别人的利益不受损失。比如,看到邻居家的房子漏雨,在邻居不在家时主动帮忙修缮。不当得利则是指没有合法根据,使他人受到损失而自己获得利益的事实。也就是说,你得到了一些好处,但这个好处的获得是没有合法理由的,还让别人受了损失。例如,去超市买东西,收银员多找了钱,自己却没有归还。 其次,从构成要件方面分析。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有三个。一是管理他人事务,这意味着你所做的事情是和别人相关的,而不是自己的事。二是有为他人谋利益的意思,就是你的出发点是为了让对方得到好处。三是没有法定或约定义务。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主要有:一方获得利益,另一方受到损失,获得利益和受到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并且获得利益没有合法根据。 在法律后果上,两者也存在明显差异。对于无因管理,管理人有权要求受益人偿还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比如前面帮忙修缮邻居房子的例子,修缮房子所花费的材料费用、人工费用等,管理人可以要求邻居偿还。而对于不当得利,得利人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像超市多找钱的情况,就应该把多找的钱还给超市。 我国《民法典》对这两个方面都有明确规定。《民法典》第九百七十九条规定,管理人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管理他人事务的,可以请求受益人偿还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管理人因管理事务受到损失的,可以请求受益人给予适当补偿。《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规定,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 通过上述分析可知,区分无因管理和不当得利关键在于看行为的出发点、是否有合法依据以及最终的法律后果。如果行为是为了他人利益且没有法定或约定义务进行管理,通常属于无因管理;若没有合法根据获得利益并使他人受损,则构成不当得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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