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区别伪证罪和包庇罪?


伪证罪和包庇罪是我国刑法中两个不同的罪名,它们在多个方面存在区别。下面为您详细介绍: 首先,从犯罪主体来看,伪证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只有刑事诉讼中的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才能构成此罪。这些人在刑事诉讼的过程中,有着特定的职责和义务,比如证人要如实提供证言,鉴定人要给出科学准确的鉴定意见等。而包庇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只要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都可以构成。也就是说,任何具备条件的人都可能成为包庇罪的犯罪主体,没有身份上的特殊限制。 其次,在犯罪行为方式上,伪证罪是通过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等行为来实施的。比如证人故意提供虚假的证言,鉴定人故意做出与事实不符的鉴定结论等,这些行为都是在与案件的证明过程相关的环节中发生的。而包庇罪则是通过向司法机关提供虚假证明,帮助犯罪的人掩盖罪行,使其逃避法律制裁。包庇的方式可以多种多样,既可以是提供虚假的证据,也可以是帮助犯罪人隐藏、毁灭证据等。 再者,从犯罪发生的时间来看,伪证罪只能发生在刑事诉讼的过程中,包括侦查、起诉、审判等阶段。只有在这些特定的诉讼程序中,相关主体的虚假行为才可能构成伪证罪。而包庇罪既可以发生在犯罪分子被逮捕、关押之前,也可以发生在其被逮捕、判刑又脱逃之后。也就是说,包庇行为在犯罪行为的不同阶段都可能出现。 最后,关于犯罪行为所针对的对象,伪证罪所针对的对象是各类刑事诉讼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而包庇罪的对象不仅包括犯罪后未被羁押、逮捕归案畏罪潜逃的犯罪嫌疑人,还包括已被依法羁押、拘禁而逃跑出来的未决犯和已决犯。 相关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五条规定,在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三百一十条规定,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犯前款罪,事前通谋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