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夫妻离婚官司期间财产该如何分割?


在夫妻离婚官司期间,财产分割是一个重要的问题,需要遵循一定的法律原则和规定。 首先,我们要明确夫妻财产的类型,主要分为夫妻共同财产和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包括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除外)以及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而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包括一方的婚前财产;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以及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个人财产在离婚时一般归个人所有,不参与分割。 对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一般遵循以下原则。一是男女平等原则,这意味着夫妻双方在分割共同财产时享有平等的权利,不能因为性别差异而有所不同。二是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原则,《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也就是说,如果有子女需要抚养,或者女方在婚姻中处于相对弱势地位,法院会在财产分割时给予适当照顾。三是有利于生产和生活原则,在分割财产时,会考虑财产的实际用途和双方的生活需求,尽量不影响财产的效用和经济价值。例如,对于生产资料,会分给有生产经营能力的一方;对于生活必需品,会考虑分给实际需要的一方。 在实际操作中,夫妻双方可以先自行协商财产分割方案。如果能达成一致意见,签订书面协议,该协议具有法律效力。但如果双方无法协商一致,则需要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在审理时,会根据上述原则,结合具体的财产情况进行判决。比如,对于房产,如果是夫妻共同购买的,可能会根据双方的出资情况、居住需求等因素来确定归属和补偿方式;对于存款,一般会进行平均分割。此外,如果一方存在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行为,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总之,在夫妻离婚官司期间进行财产分割时,要依据法律规定,遵循相关原则,以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