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以夫妻共同财产购买的商业保险利益如何分割?

我和配偶在婚姻期间用共同财产买了商业保险,现在打算离婚,不知道这些保险利益该怎么分。是按保费分,还是按保额分,有没有具体的法律规定呢?我想了解清楚这方面的情况,避免后续产生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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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保险利益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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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婚姻关系中,当涉及以夫妻共同财产购买商业保险,而在离婚等情形下需要对保险利益进行分割时,这是一个较为复杂但有明确法律规定可循的问题。 首先,我们要明确几个关键概念。夫妻共同财产,指的是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获得的财产,这些财产通常属于夫妻双方共同所有。商业保险利益则是指基于商业保险合同所产生的各种权益,比如保险金、现金价值等。 对于以夫妻共同财产购买的商业保险利益分割,需要根据不同的情况来处理。如果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获得的保险金,并且保险合同没有特别约定受益人的,这笔保险金一般会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一般归夫妻共同所有。在这种情况下,离婚时可以按照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通常是平均分配,但也会考虑双方的具体情况,比如双方的经济状况、对家庭的贡献等。 如果保险合同指定了受益人的,那么保险金就属于受益人所有,不会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这是因为受益权是基于保险合同产生的,具有特定性和专属性。例如,在一份人寿保险合同中,明确指定子女为受益人,那么在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金就归子女所有,夫妻双方不能对其进行分割。 对于保险的现金价值,它是保险合同在一定时期内所具有的价值,类似于储蓄。如果在离婚时,保险合同还未到期,通常可以选择退保,然后对退保所获得的现金价值进行分割。这部分现金价值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不过,退保可能会导致一定的损失,因为保险公司会扣除一些费用。所以,在处理时需要谨慎考虑。 还有一种情况,如果夫妻一方愿意继续持有保险合同,那么可以由持有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补偿的金额通常是根据保险合同的现金价值来确定的。例如,一份保险合同的现金价值为10万元,双方可以协商由持有方给予另一方5万元的补偿。 总之,以夫妻共同财产购买的商业保险利益分割需要综合考虑保险合同的具体情况、受益人的指定以及法律规定等因素。在处理这类问题时,建议夫妻双方尽量通过协商的方式解决,如果协商不成,可以寻求法律途径,由法院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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