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如何对公司财产进行分割?


在离婚时对公司财产进行分割是一个较为复杂的问题,需要依据不同的情况进行处理。 首先,我们要明确夫妻共同财产的概念。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所共同拥有的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如果公司是在夫妻婚后成立或参与经营的,那么公司的相关财产权益通常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范畴。 接下来,分不同情况看公司财产的分割方式。如果夫妻双方都是公司股东,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二条规定,夫妻双方分割共同财产中的股票、债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以及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时,协商不成或者按市价分配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数量按比例分配。同理,对于公司股权,夫妻双方可以协商确定各自的持股比例。若协商不成,法院会综合考虑各种因素进行判决。 若只有一方是公司股东,另一方不是。根据上述解释的第七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并且其他股东均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二)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条件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条件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用于证明前款规定的股东同意的证据,可以是股东会议材料,也可以是当事人通过其他合法途径取得的股东的书面声明材料。 另外,如果公司财产涉及婚前婚后财产混同的情况,需要区分婚前个人财产和婚后共同财产。婚前以个人财产出资的部分,通常属于个人财产,但婚后该部分财产的增值部分,可能会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比如,一方婚前出资10万成立公司,婚后公司增值到100万,这增值的90万在分割时可能会考虑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处理。 在实际操作中,对于公司财产的分割,建议先由夫妻双方自行协商。协商时要充分考虑公司的运营状况、未来发展等因素,尽量达成双方都能接受的方案。若协商不成,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根据法律规定和实际情况进行判决。同时,为了确保分割的公平合理,可能需要对公司的资产进行评估,包括公司的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等。评估结果可以作为分割财产的重要依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