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天津夫妻财产该如何支配?

我和我爱人在天津生活,我们现在对于家里财产的支配有些困惑。不知道在法律上,天津对于夫妻财产支配有没有特殊规定,像我们各自的工资、共同买的房子这些财产,到底该怎么合理支配,想了解下相关的法律依据和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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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夫妻财产
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在探讨天津夫妻财产如何支配之前,我们需要先明确夫妻财产的概念。夫妻财产分为夫妻共同财产和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所共同拥有的财产。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是指夫妻结婚后到一方死亡或者离婚之前这段时间。在此期间,夫妻所得的财产,除约定的外,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而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则是指一方的婚前财产、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等法律规定的财产,这些财产只归一方所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对于天津的夫妻来说,在财产支配上首先要依据上述法律规定来区分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对于个人财产,财产所有者有独立的支配权,可以自由决定如何使用和处置。而对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有平等的处理权。这里的平等处理权意味着在处理重要的共同财产时,如买卖房产、进行大额投资等,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达成一致意见。 如果夫妻双方对财产支配有特别的约定,也是受法律保护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规定,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所以,天津的夫妻可以根据自身的情况,通过书面约定的方式来明确财产的支配方式。 在实际生活中,如果夫妻双方在财产支配上出现了纠纷,可以通过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根据法律规定和实际情况进行判决。总之,天津夫妻财产的支配要遵循法律规定,尊重双方的意愿,以公平、合理、合法的方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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