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夫妻一方在企业中的股份应当如何分割?


在离婚时,夫妻一方在企业中的股份分割是一个较为复杂的问题,需要依据不同情况进行处理。下面我们从不同类型的企业股份来详细分析。 首先,对于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如果夫妻一方是该公司的股东,而另一方不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当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并且其他股东均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如果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条件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如果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条件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其次,对于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由于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具有较强的流通性,一般来说,如果该股份是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可以直接进行分割。可以通过协商由一方持有股份,并给予另一方相应的折价款;如果协商不成,也可以在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司章程的情况下,将股份进行转让变现后再进行分割。 再者,对于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夫妻一方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另一方不是该企业合伙人的,当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其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对方时,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的,该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在同等条件下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可以对转让所得的财产进行分割;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购买权,但同意该合伙人退伙或者削减部分财产份额的,可以对结算后的财产进行分割;其他合伙人既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购买权,又不同意该合伙人退伙或者削减部分财产份额的,视为全体合伙人同意转让,该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 最后,在分割股份时,还需要注意遵循公平原则和保护公司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原则。法院在处理此类案件时,会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如企业的经营状况、股份的来源、夫妻双方的实际情况等,以确保分割结果既符合法律规定,又能公平合理地解决夫妻双方的财产纠纷。同时,建议在处理离婚股份分割问题时,及时咨询专业的法律人士,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