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政府采购竞争性谈判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我参与了一些政府采购项目,听说有竞争性谈判这种采购方式,但不太清楚它在什么情况下适用。我想知道,哪些项目能用竞争性谈判来进行采购,是有特定的标准和条件吗?希望了解这方面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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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政府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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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竞争性谈判是指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通过与多家供应商(不少于三家)进行谈判,最后从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一种采购方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条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依照本法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一是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这意味着在招标程序进行后,出现没有供应商响应投标,或者投标供应商提供的标的不符合要求,重新招标依旧不成功的情况,就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 二是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有些采购项目,由于技术专业性强或者性质独特,采购人难以在采购前明确具体的规格和要求,这时采用竞争性谈判,能在谈判过程中与供应商进一步探讨确定合适的采购方案。 三是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当采购人面临紧急的采购需求,按照正常的招标流程所需时间无法满足其实际需要时,竞争性谈判可以相对快速地完成采购。 四是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如果采购项目的价格难以在采购前准确计算,例如一些服务类项目可能会因实际工作情况而产生费用变动,这种情况下就适合采用竞争性谈判,通过与供应商的谈判来确定合理的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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