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赞助婚房,离婚时房产该如何分割?


在婚姻关系中,父母赞助婚房是常见的情况,而离婚时该房产的分割问题往往会引发诸多争议。下面将依据不同情形,结合相关法律规定,为您详细解读。 首先,我们来了解几个重要的法律概念。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夫妻双方对其有平等的处理权;而一方的个人财产则是指一方在婚前取得或者根据法律规定专属于一方的财产。在判断父母赞助婚房的归属时,关键在于确定购房时间、出资情况以及登记情况等因素。 如果是一方父母在子女婚前出资赞助购买婚房,并将房产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这种情况下,该房产通常会被认定为出资方子女的婚前个人财产,离婚时不参与分割。 例如,小李的父母在小李结婚前出资为其购买了一套房子,并登记在小李名下。后来小李结婚,几年后与配偶离婚,那么这套房子就属于小李的个人财产,其配偶无权要求分割。 若一方父母在子女婚后出资赞助购买婚房,且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依据上述解释的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即有约定从约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如果明确表示只赠与自己子女一方的,则属于该子女的个人财产。比如,小张和小王结婚后,小张的父母出资为他们买了一套房,登记在小张名下,并且小张父母明确表示该房屋只赠与小张一人,那么离婚时该房产就属于小张的个人财产。 要是双方父母在子女婚后共同出资赞助购买婚房,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根据上述解释的第二十九条第二款以及第二十七条规定,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也就是说,这种情况下夫妻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比例按份共有该房产,离婚时按照各自的份额进行分割。 此外,如果婚房是由夫妻双方共同出资购买,无论登记在哪一方名下,一般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双方可以协商分割;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法院起诉,由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总之,父母赞助婚房在离婚时的分割需要综合考虑多种因素。在处理此类问题时,建议当事人先协商解决;若协商无果,可以寻求专业法律人士的帮助,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