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法典,协议离婚时房产如何分割?


在协议离婚时,房产的分割是许多夫妻关注的重点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为我们提供了明确的指引。 首先,要明确该房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共同财产,通俗来讲,就是在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获得的财产。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一般归夫妻共同所有,包括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等。对于房产而言,如果是婚后购买,无论登记在一方还是双方名下,通常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如果是一方婚前购买并付清房款,且登记在自己名下,那么该房产一般属于婚前个人财产。 对于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房产,在协议离婚时,夫妻双方可以自行协商分割方式。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规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协议中应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所以,夫妻双方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约定房产归一方所有,由获得房产的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或者将房产出售,双方分割售房款。 如果夫妻双方无法就房产分割达成一致意见,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在审理时,会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决。一般会考虑以下因素:购房时间、出资情况、产权登记情况、婚姻持续时间、双方对家庭的贡献等。例如,如果一方在购房时出资较多,法院可能会适当多分一些房产份额给该方。此外,如果一方存在过错行为,如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等,法院在分割财产时也会对无过错方予以照顾。 在分割房产时,还需要注意一些特殊情况。比如,如果房产存在贷款未还清的情况,那么剩余的贷款债务也需要在分割房产时一并处理。一般来说,获得房产的一方需要继续承担剩余的贷款还款责任,并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另外,如果房产是父母出资购买的,情况会更加复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的相关规定,如果是一方父母在婚前出资购买并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该房产一般视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属于婚前个人财产;如果是一方父母在婚后出资购买并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一般视为对自己子女的赠与,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如果是双方父母出资购买,无论登记在一方还是双方名下,该房产按照双方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总之,协议离婚时房产的分割需要根据具体情况,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夫妻双方在协商分割房产时,应当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尽量达成一致意见。如果无法协商解决,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