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房产应该怎么分割?


在离婚案件中,房产分割是一个重要且复杂的问题,它不仅关系到双方的切身利益,也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以下将从不同情况为您详细解释离婚时房产的分割方式。 首先,我们要明确夫妻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的概念。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而个人财产则是夫妻一方在婚前或者根据法律规定专属于一方的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而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接下来,我们看看不同情况下房产的分割方式。如果房产是婚后夫妻双方共同购买的,那么通常会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在分割时,一般会遵循平等分割的原则,但法院也会考虑双方对房产的贡献大小、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等因素进行判决。例如,一方在购房时出资较多,或者在婚姻期间对家庭付出更多,法院可能会适当多分一些房产份额。 如果房产是一方婚前购买,婚后共同还贷的情况。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八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另外,如果房产是一方父母出资购买的,情况又有所不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即一般视为夫妻共同财产,但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最后,如果夫妻双方能够就房产分割达成一致意见,可以签订离婚协议,对房产的归属和分割方式进行约定,并办理相关的过户手续。如果无法达成一致,就需要通过诉讼的方式,由法院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决。在整个过程中,建议您保留好相关的购房合同、付款凭证等证据,以便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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